在当公司处于资不抵债、濒临倒闭之际,其债务清算需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执行。
首先需要清理的就是公司的所有资产,这些资产将被用来全额偿还公司的债务。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管理费和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根据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清理:第一位是与职工相关的薪酬福利,包括拖欠的工资及医保、工伤补助、抚恤费用等,同时还包括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是破产企业所欠缴的除上述分条所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拖欠的各类税费;
最后才会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
假如在法院判定的公司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公司既有的债务时,那么剩余的债务将依据债务中的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作为股东,他们将按照各自的投资额度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当股东已经按照约定全额出资以后,一般情况下则无需再以个人的资产进行清偿。
然而,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需要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