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传票无法成功送达原告的情形相对罕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会出现。
这种状况往往源于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精确或是原告有意避开邮递员的送达行为。
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会首先启动各种便捷途径进行传票的再送达,例如尝试联系原告,或者直接将相关文件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甚至是其常居地点。
如果以上诸种常规送达渠道均遭遇失败,那么法院或许采用公告方式向原告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况,具体操作方法包括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内容。
在公告发布后的规定期限内,该公告被视为已经送达给当事人。
需要特别指出,公告送达程序可能导致案件的整体处理周期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