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实践中,当对于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调解书存在异议时,惯常的
处理方式并非直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请求。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往往是在各方
当事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达成的共识性协议。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该调解过程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或者调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存在
违法情形,那么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尝试通过
申请再审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情境中,再审申请须首先提交至曾作出原生效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只有在再审申请遭到拒绝,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存在显著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转向省级人民检察院寻求抗诉支持。
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则普遍遵循向下一级即原作出审判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则。
因此,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直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做法并不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