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贷纠纷以及诈骗犯罪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其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主体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以及其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
站在主观层面来看待这一问题,对于诈骗罪行的判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初始阶段便具有不予偿还所借借款的不良心态,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捏造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获取他人的财务。
比如在借款过程中虚构借款的实际用途、伪造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偿债能力等等。
而客观角度出发,倘若行为人在取得借款之后毫无忌惮地将资金用于挥霍浪费、隐藏转移相关财产、甚至刻意躲避偿还到期债务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到使所借之款无法收回,那么该类情境便可能被认定为是一种诈骗行为。
然而,若仅仅因为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则通常属于一般的借贷纠纷事件范畴内。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我们需要对借款时各种因素的具体状况、借款后行为表现等进行全面考虑,以便能够得出更为精准的判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