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遇到传票无法送达被告的情形,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妥当的处理措施。
首当其冲的是进行直接送达,即由负责执法的法院工作人员亲临现场将传票交付至被告手中。
若直接送达未能成功,则可尝试留置送达,即将传票放置于被告的居所处,同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者被告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此外,也可以选择委托送达,即请求其他法院协助完成送达任务。
然而,若以上所有方法都无法奏效,那么法院将会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过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途径将传票邮寄至被告手中。
最后,若仍无法顺利送达,法院将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手段,即将传票的内容在法院公告栏处展示,或者在被告曾经居住过的地方张贴公告,待公告发布满法定期间后,即可视为已经送达。
尽管公告送达可能会消耗较多的时间成本,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