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诉讼之初次审理中的原告A方,如遇被告B方无故未出席、未能提出合法解释,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法再度向其发出传讯通知,以处理案件详情和实际情况做出公正裁决。
若是经过了案件
传票正式传召后,B方仍旧以没有合理原因而拒绝出庭,又或是未经法庭许可即自行退出庭审过程,那么法庭将有权对这起案件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来说,
离婚纠纷显然更为特殊,因此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在B方缺席的情况下做出
离婚判决。
考虑到离婚纠纷需深入考察婚姻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结束这样的关键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原告A方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
证据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等法定离婚事由。
倘若证据充足且具有说服力,那么法院有可能给予离婚判决;反之,倘若证据薄弱或缺乏证据,则可能判令不
准予离婚。
在经过了上述审理流程之后,下一次再进行申请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将会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