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商务运作中,有限责任公司须全数承担自身之所有资产以偿还企业债务;反之,股东则仅承担他们所认缴的出资额度以内的责任。
然而,当董事/股东未能完整履行或更甚者甚至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现了抽逃资金的行为时,此种情况下他们应在其未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之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负起额外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倘若这些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以及他们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那么就有可能逃避公司债务,从而严重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此类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视作需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
总的来说,在正常的商业运营过程中,股东通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这种责任限制才有可能被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