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系统中,对于被判处以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犯罪者来说,其在可行范围内获得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必须仍然不低于原始被判决犯罪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被处以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的犯罪者,他们在获得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短于至少13年的时间。
同时,如果是那些受限于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当事人,在缓期执行期结束之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那他们的实际执行期限也不得短于25年。
而那些在缓期执行结束之后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其在减刑后实际上所执行的犯罪期则不应低于20年。
在对这些犯人进行减刑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他们的服罪态度、改正决心以及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如果这些犯人能够展现出特殊的立功行为,那么他们应该被给予减刑的机会,例如能够成功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的犯罪活动、拥有创新性的发明或者具备重大意义的技术革新等等。
总而言之,犯人们能否获得特定程度的减刑,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他们在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