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您可依循下列步骤进行复查:首先,请将申诉诉求递交至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申诉申请应当在接获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之内提交,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申诉申请中,务必详细陈述您所持有的应当立案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收到申诉申请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回应,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您结果。
若您对该复议决定仍然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便于支撑您的申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