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环境侵权纠纷的历史审判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深刻地反映了诉讼过程中需要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特定事项。
然而,原告方面亦须积极推进证据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
首先,原告有责任初步证实存在环境污染行为以及自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例如,可以借助照片、录像、证人证词等方式来证明污染现象的真实性及其对个人健康或财产所造成的实际影响。
在此基础上,原告还应当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进一步证明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并不需要达到确凿无误的程度,但是它们却有助于增强法庭判决的说服力。
此外,原告还需密切关注被告方的举证过程,并适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质证,揭示其中的不合理性或者不足之处。
总而言之,即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仍然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