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诉中若其中任一方接到法院送达的出庭传票并未因正当原因而拒绝出席审理活动,或未经法院允许而在开庭过程中擅自离场,均可视为该方自动放弃出庭辩护权利,为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离婚案件具有其独特性,通常情况下,当被告未能亲自出席庭审时,若原告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通常并不倾向于轻易做出离婚裁决。
鉴于离婚事宜牵涉到夫妻情感是否真实破裂、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育等至关重要的方面,需要当事人双方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然而,若原告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遗弃等行为,且经过法院对相关证据的严格审查后,确认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亦有可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