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活动中,当对方未能出席庭审时,法院将会依据事实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先通过发出传票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正式通知被诉人出庭应诉。
若经法院依法传唤,被诉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庭,或未经法庭批准便擅自离场者,则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判定其为无故缺席,并据此做出结论性的裁判。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离婚纠纷中,尽管被告方没有亲自出席庭审,但是法院依然会十分谨慎地决定是否适用缺席审判原则。
这主要是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核心问题包括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究竟是否已经破裂,此类问题重大且敏感,需要原、被告双方亲自到庭进行陈述与质证。
因此,若被告方未能按时到庭,法院往往会选择再次进行传唤或是展开调解工作以寻找解决途径。
倘若通过所有可能的手段均无法将传票送达到被告手中,那么法院或许会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待公告期结束之后,若被告仍然未能到庭,法院将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所查证的事实真相,依法作出最终的判决。
然而,原告方也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关键性事实,否则有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准许离婚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