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接到传票却未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的情况,法院将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进行应对:第一种情况是,如原告未能于开庭期间按时出席,则法庭将会对该案做撤诉处理;第二种情况则是,如果原告在案件立案之后以及传票送达之前就已经明确表达了不愿继续仲裁的意愿,法院有权裁定不受理此案。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倘若原告在撤诉后并未出现新的事实和情况,亦未提出新的理由、在六个月之内重新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同样将不会予以受理。
鉴于离婚案件涉及其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当事人必须亲身到场参加诉讼活动,除非有极特殊的原因,例如身患严重疾病等,并且已得到法院的批准,否则应按照规定出庭。
总而言之,原告未能及时到庭通常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程序及结果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