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各合伙人须就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负债以及其他相应责任负担起无条件及不可剥夺之连带偿还义务。
这具体体现在若因联营企业财产受限无法全额清偿负债情况出现时,各个合伙人理应以各自实际拥有的个人资产来填补这个资金缺口。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各位合伙人在事先签订的联营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那么便应按照此约定执行,但是这种约定并不能够抵消债权人的权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其承诺投入的资本金额为上限,对联营企业的负债承担相应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仍然需要承担无条件且不可剥夺的连带偿还义务。
总而言之,联营企业的债务偿还问题与各合伙人有着紧密的关联性,他们都必须为此负有明确的责任人,以确保债权人能够享受到合法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