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劳动者在原供职企业中服务的工龄来进行衡量。
对于每位服务满一整年的员工,企业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员工的服务期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员工,企业只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劳动者的月薪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以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为上限,且支付补偿金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换言之,在通常情况下,并无对经济补偿金最高月数的限制,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劳动者的月薪较高时,最多只能给予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