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主张,其通常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法律上,此类权利并非一般的债权请求权所能涵盖。
相对于普通债权请求权,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时效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的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关系持续期间,合伙人原则上是无法随意提出分割合伙财产的要求的。
但是,若合伙关系已然终止,并且具备了依法进行财产分割的条件下,此时主张分割财产,就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行使该项权利。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主张并不是基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考虑到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综合来看,在合伙关系持续期间,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主张通常是无需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而当合伙关系终止之后,尽管不再受诉讼时效约束,但仍需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加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