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罚各异进行具体区分。
其中,若犯罪行为所触及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之情形,则其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为五年内;又如,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其对应的追诉时效便应设定为十年之久;再者,若犯罪行为所触及的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其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便应设定为十五年;最后,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其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便应设定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但是,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对该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上述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亦不受上述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