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均具有离婚之真实意图下,以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为主要目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已依法申请调解离婚外,通常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所谓“自愿”离婚,即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接受协议离婚这一途径来达成解除婚姻关系之目的。
然而,协议离婚也并非易事,其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特定前提条件方可予以操作实施:
首先,双方就离婚意愿达成一致共识,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债务处理问题等相关事宜达到一定程度的协商平衡;
其次,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取得共识后,应共同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为之后的离婚登记手续提供充足依据。
然后,由双方分别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需满30日才能具备正式进入离婚流程的基础条件。
在此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离婚决定产生推翻或是更改之意向,均可随时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离婚冷静期结束之日起再满30日内,双方必须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办理;若在此期限内没有作出明确回应,将被自动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倘若经过以上种种努力仍然无法符合协议离婚所需的全部条件,才有可能最终需要诉诸于法庭,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离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