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争议案件的司法
管辖权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原则,从而确保债权争议案件由被告在当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当然,在实践中,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并不重合时,则将由被告的常居地人民法院拥有该案的管辖权。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情形。
例如,如果合同中对于
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我们就应遵照约定的地点作为合同的履行地;而若借贷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对于
合同履行地这一关键事项并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且事后未能就此达成任何
补充协议,那么我们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此外,如果是因为
合同纠纷引发的
诉讼,那么我们应该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债权争议类型以及相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
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