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严重程度并不仅仅取决于所涉金额。
在通常情况下,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赌资总额累积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及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量总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均符合我国《刑法》对于“情节严重”的明确界定。
但是在个案实施过程中,除了需要涉及到的金额这一因素之外,我们还需全面考量其他相关情节,例如赌场开设的时长、规模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等。
除此以外,即便所涉金额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只要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