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的事例类型通常涵盖了极为复杂且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争议事项。
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自行选择一位仲裁员,剩余的第三位仲裁员将通过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来确定,亦或是由他们共同授权仲裁机构进行挑选;
其次,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就该问题达成共识的话,也可以选择由他们共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待后者安排好三位候选仲裁员后,再行选择。
构建此类含有三名仲裁员构成的仲裁庭实际上是为了确保仲裁活动的公平性以及专业化程度。
在实际的仲裁流程中,这三名仲裁官会协同工作,分别表达各自的观点,并根据绝大多数投票结果来做出最终的仲裁决策。
倘若仍然存在持不同立场的仲裁员,那么决策权将自然转归首席仲裁员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