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则。
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我们始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然而,对于环境侵权案件来说,这种固有的原则却需要得到适当的调整。
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起法律所明确指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受害方当事人,他们并不需要严格地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相反,加害人则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证明其行为并未对受害者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因素、受害人自身的过失等等。
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相对平衡,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毕竟,由于环境侵权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受害人在举证方面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