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伤鉴定的完成期限,实际上并无固定之规可循,因为这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普遍认为的是,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委托书正式生效那天开始算起,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便应完成鉴定工作。
然而,若鉴定事项较为复杂、疑难或具有特殊性,或者检验过程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进行,那么经过本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完成鉴定的时限则有可能被适当延长,但一般而言,延长的时限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若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花费的时间并不计算在内。
另外,由于地域和鉴定机构的差异,其工作效率亦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具体的完成时间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