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在
合伙制度中,各
合伙人需共同承担
合伙债务并
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面对外部
债权人时,他们都有权利向其中任意一位合伙人提出全额债权请求。
若当合伙资产无法完全抵消所负
债务,此时,各位合伙人将会以各自的
个人财产来承担剩余部分的支付义务。
若某一位合伙人所背负之债已超出其应有份额,他便有权向其他合作伙伴进行
赔偿要求。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合伙人之间已经达成关于
债务承担的特别协议,并且该协议内容债权人已知晓,那么可能会依照约定的方式来承担债务。
但是,请注意,这样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
总的来说,对于合伙人而言,他们对外承担债务的基本原则是
连带责任,而特殊约定则作为例外情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