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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环境民事诉讼的管辖、提起、当事人、执行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存在差异。环境民事诉讼亦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四个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024-09-28 10:57:31 已帮助22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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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关于环境侵权的免责条款,其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首先,不可抗力因素:即无法预知、杜绝以及抵御的自然界客观现象,例如自然灾害等。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即便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了污染事故,污染方仍然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轻损害程度,否则将无法获得免责待遇。
其次,受害人故意行为:若损害结果完全系由受害人蓄意为之,则污染方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第三人过失:若因第三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环境遭受污染进而产生损害,在污染方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向该第三方追偿损失。
最后,战争行为:战争等特定情形下所引发的环境侵权问题,亦可视为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免责条款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的证据情况进行严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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