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子女抚养费用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当事人通常都被建议亲自出席法庭进行诉讼活动。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如因身体状况欠佳无法亲临现场,或者因居于异地且案情明了、证据完备等因素影响,经由法院的明确批准,原告可以不必亲身参与审判过程,让其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其行使诉讼权力。
此外,如果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那么他们的法律监护人则必须在场。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便原告未能亲自出庭,也应该确保其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能通过合法途径在审理现场得到充分的展现,从而有效地维护其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是否需要亲自出庭参与诉讼,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