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状况下,通常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洽谈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从续签新劳动合同的那刻起,均不得降低原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任何条件或待遇。
倘若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提出降低薪酬的要求,那么这无疑是对劳动合同关键条款的重大变更。
作为劳动者,他们有权对此表示反对,并有权要求按照原有的合同条件来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或者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请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坚持以降薪为前提来续签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进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那么用人单位可能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