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之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往往以劳动者上个自然年度所领取的月均工资为基础进行评定。
此处所谓月均工资,乃是劳动者在上一个劳动合约解除或终止之际往前推算满12个月份的所有收入的总和除以12所得的金额。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类津贴、补贴乃至奖金等名义上属于工资范畴之内的货币性收入,都将涵盖于这个计算范围之中。
然而,若某些津贴具备独特的性质,例如仅在特定条件或目的达成后才予以发放的一次性、非经常性津贴,则有可能无法被纳入到上述计算范围之内。
因此,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常规性的津贴理应被计入经济赔偿金的月工资基数中,但具体是否应当纳入,仍需根据该津贴的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考量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