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传票无法送至被告手中时,可以按照下述步骤办理相关手续:首先,可以尝试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来完成,即由送达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内,同时运用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其次,若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都无法顺利实施,那么便可以考虑委托送达,即委托其他法院代为履行送达职责。
再次,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的途径,通过使用挂号信等形式将诉讼文书寄送给被告人。
最后,如果前述所有方法皆行不通,则可向法院申请利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传送。
法院将会在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信息,待公告期结束后,即可被视为已成功送达。
但是需要知道的是,公告送达所需时间相对较长,并且还需承担一定公告费用。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宜的送达方式,并且务必妥善保存与送达相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