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
离婚诉讼程序时,原则上原告诉请人
民法院确认其
离婚请求的一方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审判环节;然而,如若存在特殊原因并且经过被告愿同意,原告方可在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出席庭审,此种情形原告被视为自愿撤回离婚
诉讼请求。其中,所谓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告无法出席庭审,或者因患重病等原因导致身体状况极度虚弱以致无法亲自出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启动离婚诉讼前的
立案阶段,尽管原告无法亲自行使相关权利,仍然可以通过委任
代理人的方式完成
起诉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提交工作。总而言之,由于离婚诉讼涉及到
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因此原告应当尽可能地亲自参与
诉讼过程,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