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被告方未按时接收法院所下达的
传票,法院通常会采取多种有效的送达手段为之弥补,例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以及
公告送达等等。其中,邮寄送达乃是利用邮政服务将传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直接投递至被告手中;而留置送达则是要求送达人将相关法律文书妥善保留于被告寓所,同时还需要利用照相等技术手段详细记载整个送达过程;若前述两种方式皆不能与被告实现成功对接的话,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形启动公告送达程序。此种送达方式实际上就是将相关公告发布于法院公示栏或者该类公告所需的其他适宜地点,待
公告期结束后,便可视为已完成送达工作。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被告未能及时接收传票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只要法院送达流程合乎规定,且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支持,即可作出
缺席判决。换句话说,即使被告未出庭应诉,也被视为自动放弃了答辩权及质证权,这无疑将对其自身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