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伤残鉴定期限的通常规定如下:在完成了工伤认定这一程序之后,对于经过妥善治疗且伤势相对稳定但仍然存在残疾程度或影响劳动能力状况的劳动者来说,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此过程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给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若情况特殊,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90个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中的任何一方对初次鉴定得出的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而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被视为最终结论。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具体的时间限制可能会因为地区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