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定,不签署合伙协议并不意味着必然地否定合伙人的资格。
重点关注的是,是否真实地涉及到共同投资、共同运营、共享利润以及共担风险等重要的合伙人行为。
即使各方尚未正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是若能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来证实他们间确实存在前述合伙人关系的本质元素,例如完整清楚的资金来往明细,共同参与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有效凭证,对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的明确约定等相关材料,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认为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合伙人关系。
然而,如果既无合伙协议,又缺乏前述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要想毫无争议地确认其合伙人身份就显得相当困难。
在此种情形下,声称自己属于合伙人之列的一方需要主动承担起举证责任,以有力证据来证明双方已存在并持续着合伙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