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秉持着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这一原则的设立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于此同时,在刑法适用方面,如果某个行为在其发生之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视为犯罪,然而在新法则被视作犯罪,那么我们就应当适用旧法进行评价与处理;而假如旧法对该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的话,新法则更倾向于采取偏向于轻柔的处罚手段,这时我们应该选择适用新法。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追诉时效领域。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有一个行为在其发生之时,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但是新出台的法律却规定该行为仍然处于追诉时效范围之内,并且新法对于此类罪行的处罚力度更为轻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选择适用旧法,也就是说,不再对该行为进行追诉。
然而,如果新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更长,而且对该类罪行的处罚力度也更加轻缓,那么我们就应当选择适用新法来进行追诉。
总的来说,“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对被告人权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