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对于盗窃罪所涉及财物数额的衡量标准界定如下:针对盗窃公有或私人财产价值金额在1500元人民币至50000元人民币之间、40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者,应分别被视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之情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盗窃罪的确立判决与量刑不仅需要参考犯罪行为所涉盗窃数额,同时也需考虑到犯罪事件的具体情节、使用的手段、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累犯等等诸多因素。
例如,如果犯罪者实施了多频次盗窃、进入他人住所以实施盗窃活动、携带武器或工具进行盗窃或者扒窃行为时,无论其涉案财物数额为何,均可判定为具有盗窃罪之行为特征。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各类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作出相应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