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权力归属一般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司法部门。
在侦查时期,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利;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更具备此项权力;至于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力。
执行机构一般为公安机关。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如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
倘若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者,将面临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的处罚,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