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贩卖、运输毒品的罪行是否应当数罪并罚,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问题。
一般来说,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贩卖毒品与运输毒品的双重行为时,我们倾向于将其视为一项单独的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然而,如果贩卖行为与运输行为各自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明显不同,例如两者在犯罪意图、犯罪发生时间或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那么此时便有可能考虑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我们会全面考虑到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多重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非常大,一旦涉及这类犯罪行为,将会面临极为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