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承担责任的对象往往并非直接关联的医生个人,而是直接参与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即医院。
原因在于,医生在此类医疗事例中所采取的措施均属于职务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医疗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属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倘若患者实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任何程度的人身伤害,若经证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则应由该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医疗事故系因医生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所导致,那么医院在履责完毕之后,有权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生个人作出相应的惩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医疗事故赔偿事例之中,医院始终处于首位的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