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期满之际,职工倘若选择不再续约,通常状况下来说,雇主并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存在,譬如当雇主以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来重新签署劳动协议,而职工却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约的话,那么雇主就无须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义务;反之,若雇主采取降低原劳动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从而导致职工无法接受并决定不再续约,此时雇主便需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按照该名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赔偿金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至于“月工资”这一概念,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