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申请时效性的两年期限之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来说,通常应以法律文书中所指定的义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作为起点进行计量。
举例而言,若法院裁决要求被告于十日之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则自第十一日起便可开始计算这两年的时效性。
然而,若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需分期履行,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
例如,若法院裁决将义务分为三期履行,每期为一个月,那么每期的时效性皆应从相应期别的履行期限到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共计两年。
对于无法明确规定履行期间的法律文书,其时效性的计算日期便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进行。
在此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倘若时效性期限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应以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作为该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在意时效性期间的计算过程中不应包含任何在途事件所消耗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