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核算是严格以行为人实际吸收到的全部资金总量为依据进行的。
这其中既涵盖了行为人凭借自身能力或采取间接手段取得的各类资金,如现金收款、电子转账、支票支付等多种方式。
在调查统计过程中,无论是来自个体私人的投资,亦或是企事业单位的资本注入,所有资金来源都将被全面、累积地记录整理出来。
已经偿还的部分将在总额中做相应剔除,然而当涉及到多次吸收存款的情况时,所涉犯罪金额仍须按时间顺序累积计算。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有出现以利息、分红等方式返还的资金,那么这些亦必须计入吸收的存款总额内。
另外,针对吸收的资金用途以及是否给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等实际情况,在刑事判决过程中会被作为重要参照因素加以考虑,然而这并不影响存款金额的准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