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名的确立,其构成要素主要囊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便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随意”之意通常是指无所事事或故意挑起争端,同时殴打行为具备一定的严重性。
其次,便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者;例如,多次进行上述活动,并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再者,便是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者;此处所说的“强行索取”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
最后,便是在公共场所搞扰乱行动,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例如,在商场、车站等人流密集之处制造混乱。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判定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标准,需要全面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施手段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并且,相关的认定应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