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私人间的欠条的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
自当事人明悉或应知其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失并知晓义务承担者之日开始进行相应的计算。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若欠条之中已明确载明了偿还债务的具体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便应从该还款日的翌日开始进行计算;反之,如果欠条并未明确记载偿还债务的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就应从债权人主张其权益、债务人拒绝履行其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倘若出现诸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被暂时中止,并且从中止、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