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十七天。
在这样的限制下,公安机关对于其依法拘留的嫌犯或被告人,如果判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具备逮捕条件,应在拘留期内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将此期限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审查批捕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总而言之,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然而,这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拘留期限仍需依据事例的复杂程度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