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所知,“N+1”薪酬补偿措施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况。
其中,“N”代表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若未满一年但已超过六个月,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若未满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
至于“+1”部分,它代表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提前通知金。
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况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采取“N+1”的补偿方式:
首先,当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非工伤伤害,且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新工作;
其次,当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经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依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
最后,当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并且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双方均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支付两倍于“N+1”的赔偿金,而并非仅仅是“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