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拘留惩罚决定公布之后,若被惩罚者对此持有异议并有意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此期间,行政拘留的惩罚决定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然而,若自行政拘留决定公布后固定期限内尚未实际执行,则通常情况下将不会再行执行此项处罚。
一般来说,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相关部门察觉,则将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拘留案件,若存在被侵害方,且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那么不再予以处罚的期限应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而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持续性或延续性的情况,则应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