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当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倘若其中任何一方无意继续续约,另一方则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然而,假如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者提升原先与劳动者所达成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再行签订新合同时,而劳动者却坚持不再参加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也无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但是,假如用人单位选择降低已制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此导致劳动者拒绝续签之情形发生,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倘若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三年,那么用人单位还应另外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份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