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的
纠纷问题,您首先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乡镇级别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构进行调解。
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的争议,应当由
当事人先行进行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而针对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则应由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通常由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构进行调停和裁断。
倘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
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