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合伙协议纠纷的审理中,应当将未履行其合约义务的合伙人定位为被告。
就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权而言,通常可以由被告注册地或契约义务履行地所在法院行使管辖权。
假如相关合伙协议存在具体的法院约定管辖内容,且该约定并未违犯任何一个法定级别的管辖权规范以及专属管辖权原则,那么便应该依据该约定内容来决定相应的司法管辖权限。
然而如若以上条件均未满足,一般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由被告的注册地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
至于契约义务的履行地点,这需要根据争议标的物的特性进行判断。
例如,如果争议标的物是支付货币,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契约义务的履行地点;若是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那么不动产所在地即被视为契约义务的履行地点;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被视为契约义务的履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