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迁移之后,若员工无法跟随企业进行转移,其是否有权获取相应赔偿这一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加以判断。
一般而言,当工厂的迁移引发了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出现了严重的变化,以至于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下去,经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友好协商,未能就对原劳动合同条款的修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雇主在提前三十天内以书面方式将解约决定告知雇员,或向雇员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后,便有权利解除这份劳动合同,同时还须向雇员支付经济上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照雇员在当前公司工作的期限计算,每满一年给予雇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情况,则视为一整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则仅提供半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
至于月薪的定义,即为雇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终止前所涉及的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资数额。